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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吉某甲,曾用名吉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5********,汉族,专科文化,无业,家住河南省**********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1时许,在河南省扶沟县**乡**小区**号楼**室西南侧卧室内,被告人吉某甲与崔某某两人因为上卫生间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厮打,吉某甲在厮打中使用手术刀片将崔某某左眼球及全身多处划伤。经鉴定崔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吉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1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吉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素锦

朱广东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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