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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彝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认罪认罚(速裁)

被告人吉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彝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上午,被告人吉某甲在彝良县**镇**村**组的自家耕地内做农活时,发现一只猫头鹰飞落在其耕地内,看见受伤后便捕获带回自己家中关在笼子里,其后拍摄视频发布在抖音上,当日被昭通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在网络监控中发现,2020年2月21日被彝良县森林公安局查获,后该猫头鹰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2月22日死亡。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吉某甲猎捕的野生动物猫头鹰,为鸮形目鸱鸮科林鸮属灰林鸮,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并扣押的猫头鹰1只;2、书证:抓获经过、死亡证明等;3、证人吉某乙、欧某某证言;4、被告人吉某甲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甲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彝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仕禹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彝良县,联系电话:17874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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