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4740号
被告人吉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合阳县**镇**村**组**号。2014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成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昭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吉某来到义乌市**街道**区**幢**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的租房,用放在门框上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室内,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际,盗走被害人王某某的一只vivo手机和放在桌子上的一只钱包,钱包内有45元人民币、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和两张银行卡。后被告人吉某用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卡和身份证,将被害人王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绑定到自己微信上,然后将被害人王某某邮政储蓄银行卡内的3315元人民币转出到自己的微信上。
2020年5月4日,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民警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室抓获被告人吉某,并查扣被盗的vivo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和2500元人民币,现查扣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vivo手机价值165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及照片;2.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吉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均琪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吉某现监视居住在义乌市**街道**路**号**室,联系电话1315122****;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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