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吉汉霞,绰号“xia bi(音)”,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号。被告人吉汉霞曾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16 年 4 月17 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吉汉霞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 年 9 月 4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邵某某曾因注射毒品,于2006年2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 年9 月14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0 年9 月29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赌博,于2012 年11 月12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500 元。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6 年8 月24 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邵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福瑶,绰号“海龟”,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 号。被告人简福瑶曾因盗窃,于2005 年12 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赌博,于2014 年11 月28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 年1月14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八百元;因犯赌博罪,于2018年11月22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3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简福瑶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熊三”,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 区** 幢**单元** 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聚众殴斗罪,于2007 年4 月 27 日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 年 10 月 28 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 9 月10 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绰号“刚二”,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78********,汉族,小学文化,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号)。被告人池某某曾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于2006年8月24日被丹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吉汉霞先后分别伙同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以及花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丹阳市云阳街道小村里吉汉霞的麻将馆、丹阳市薛甲村的一户人家、丹阳市开发区一废品收购站等地开设赌场7次,组织赌客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其中吉汉霞参与7次,抽头渔利44000余元;邵某某、简福瑶参与4次,抽头渔利29000余元;王某甲、池某某参与3次,抽头渔利240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 年4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 时许至晚上11 时许,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以营利为目的,组织钟某某、王某乙等十余人在丹阳市云阳街道小村里吉汉霞的麻将馆内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在赌博期间,吉汉霞、简福瑶抽头渔利5000 余元。
2、2020 年4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 时许至晚上11 时许,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杨某某、王某丙、钟某某、王某乙等二十余人在丹阳市薛甲村的一户人家里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在赌博期间,吉汉霞、王某甲抽头渔利8000 余元。
3、2020 年4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 时许至第二天凌晨0 时
许,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杨某某、王某丙、钟某某、王某乙等二十余人在丹阳市开发区一废品收购站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在赌博期间,吉汉霞、王某甲抽头渔利8000 余元。
4、2020 年4 月中旬的一天晚上8 时许至当天晚上11 时许,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杨某某、王某丙、钟某某、王某乙等二十余人在丹阳市开发区一鱼塘边的板房里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在赌博期间,吉汉霞、王某甲抽头渔利8000 余元。
5、2020 年 6 月 13 日 14 时至 18 时许,被告人吉汉霞、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赵某甲、张某某、马某某、赵某乙等人在丹阳市珥陵世纪华联超市附近一户人家以“二八杠”的形式赌博。在赌博期间,丁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抽头渔利 5000余元。
6、2020 年 6 月 14 日 14 时至 18 时许,被告人吉汉霞、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赵某甲、张某某、马某某、赵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在丹阳市胡桥一农庄内赌博。在赌博期间,丁某某、周某某抽头渔利 5000余元。
7、2020 年 6 月 18 日 14 时至 18 时许,被告人吉汉霞、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赵某甲、张某某、马某某、赵某乙等人以“二八杠”的形式在丹阳市荆林西丁村一户人家内赌博。在赌博期间,丁某某、周某某抽头渔利 5000余元。
被告人吉汉霞、王某甲、池某某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邵某某、简福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五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王某丙、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及同案犯花某某、丁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汉霞、王某甲、池某某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邵某某、简福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汉霞、简福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简福瑶、王某甲、池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亚军
检察官助理:李会朋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
1. 被告人吉汉霞、邵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简福瑶、王某甲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