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吉洛五呷,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78********,彝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本案经西昌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0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洛五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3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吸毒人员吉某某自愿配合公安机关控制下交易,2018年1月12日吉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吉洛五呷,双方约定在西昌市**旁的**街内进行毒品美沙酮交易,并约定一瓶美沙酮价格150元,16时20分许被告人吉洛五呷骑摩托车到达了商业街警察设伏区内,吉某某在面包车内指认被告人吉洛五呷后民警随即实施抓捕, 吉洛五呷被扑倒后趁机把装在花格西装外套内包的矿泉水瓶盖拧开,致使矿泉水瓶内装的疑似毒品美沙酮部分流失。经称量剩余的疑似毒品美沙酮净重75.2克。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可疑物中检出美沙酮成分。经查,在案发前,被告人吉洛五呷还与吸毒人员吉某某进行过两次毒品交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言证人;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洛五呷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的毒品应予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起公诉。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强
2019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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