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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火木机盗窃案)_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公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吉火木机,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89********,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4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火木机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德阳市区**苑**栋**单元**楼**号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iphone6手机一部、三星牌手机一部。

2、2015年11月29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德阳市区**苑**栋**单元**楼**号被害人侯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iphone6手机一部。

3、2015年12月9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德阳市区**街**号**栋**单元**号被害人刁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现金2160元。

4、2016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德阳市区**苑**栋**单元**楼**号被害人肖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现金700元。

5、2018年8月5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德阳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害人蒋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现金2005元、苹果5手机一部。

6、2018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德阳市区**路**号**栋**单元**室被害人曲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现金400余元。

7、2018年8月19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进入绵阳市高新区**庄园被害人贾某某、付某某、袁某某家中,盗走贾某某现金800元左右,付某某爱国者充电宝一个、挎包一个、香烟一包,袁某某现金3400元、三星S8手机一部、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爱国者充电宝价格为95元,三星S8手机价格为3706元。

8、2018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吉火木机先后进入德阳市区**路**号**小镇被害人周某某、郑某某、孙某某、肖某某、张某某家中,盗走以上被害人现金共计1700余元及孙某某华为P20手机一部。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格为32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火木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吉火木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继学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吉火木机现被羁押于德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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