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吉牛日达,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8********,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阳县,家住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9月12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9日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牛日达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案件报送我院审查。我院受理后,依法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8时许,吉某某在被害人李某甲(因本案被害,殁年56周岁)家金阳县对坪镇街上的台球娱乐室玩耍时酒后到李某甲家厨房洗碗池小便,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看见后用手拍了吉某某的肩膀,并责骂了吉某某。当晚19时许,吉某某以被李某乙打了为由,与李某乙发生争执,并从台球室对面饭店抢来一把菜刀准备冲进台球室滋事,但被人劝阻。随后被告人吉牛日达(吉某某的弟弟)来到现场,他拉着吉某某进入台球室内质问李某乙为什么打吉某某,并先动手打了李某乙,和李某乙发生了打斗,与此同时吉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了抓扯。在打斗过程中,吉牛日达从腰间拔出匕首刺杀李某乙左侧胸部一刀,幸被人拉住,被害人李某甲看见吉牛日达持刀伤人,就用一根伸缩棍击打吉牛日达,吉牛日达随即转身刺杀李某甲的右侧锁骨处一刀。吉牛日达见李某甲被刺后,便持刀逃离现场。李某甲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被他人以易持握利器刺伤右侧胸部造成右侧锁骨下动脉破裂,大出血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某乙右手第二掌骨骨折,左胸部被刺伤,头皮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吉牛日达到金阳县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牛日达持凶器匕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牛日达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锐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文书卷P34-36)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