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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礼建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吉礼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021985********,汉族,小学,无业,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镇**村**组**号**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又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9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礼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吉礼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吉礼建与谢某某(已死亡)在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小区**栋**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将被害人杨某某卧室内的现金1000元盗走。

2、2019年10月,被告人吉礼建在江阳区**路**号**栋**单元**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内,将被害人唐某某客厅茶几上的身份证盗走。

3、2020年4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吉礼建与王某某(在逃)在江阳区龙透关维多利亚领秀小区21号楼902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屋内,将被害人赵某某的现金4500余元及1对黄金耳环、1根黄金项链、2枚黄金戒指,1枚黄金吊坠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95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礼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礼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礼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吉礼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森林

检察官助理:刘雪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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