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琼检一分二刑诉〔2020〕Z54号
被告人吉立华,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7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海南省五指山市,户籍所在地五指山市**区居委会**大道**路**小学校**宿舍,现住址五指山市**镇**路**号**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5月19日被五指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陈成彰、张瑞武,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五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立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8月3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立华和被害人黄某甲为夫妻关系。2020年5月6日晚上22时许,吉立华因怀疑黄某甲**,即到厨房拿水果刀到卧室抵住黄某甲脖子逼问其是否**,二人因此扭打并抢夺水果刀,在抢刀的过程中二人的手部均被割伤,黄某甲咬住吉立华的手指,吉立华便用双手掐住黄某甲的脖子并按住其头部撞击地板,致黄某甲倒地不动。次日6时许,被告人吉立华电话报警投案,公安民警在其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黄某甲符合被钝性物体压迫颈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吉立华在本次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次作案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刀刃1把、刀柄1把、笔记本1本;
2.书证:案件侦办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海南省**医院病例等;
3.证人证言:证人卓某某、吉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吉立华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光盘5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立华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选婕
书记员:陈 喆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吉立华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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