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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吉米非只故意杀人案)_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诉刑诉〔2019〕2248号

被告人吉米非只,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87********,彝族,专科毕业,教师,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县**镇**楼。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7日被金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米非只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金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于2019年8月12日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吉米非只与俄某乙按彝族习俗结婚后未进行婚姻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不合。2019年4月,吉米非只接到金阳县天台社区短信,称俄某乙于2018年7月14日在沙县医院顺娩一女婴,产后确诊HIV阳性。吉米非只因此多次与俄某乙父亲——被害人俄某甲发生争吵。2019年5月5日12时许,吉米非只在金阳县天地坝镇**宾馆正对面俄某甲家住房的**房间登记入住。当晚22时许,吉米非只携带两把日常用于杀猪的匕首前往俄某甲家中。俄某甲开门后,二人即在进门处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二人拉扯过程中,吉米非只拔出腰间匕首捅刺俄某甲胸部9刀后,将作案工具遗留现场后逃离现场。吉米非只逃至金阳车站出口附近时,将随身携带的另一把匕首扔至路边,随后拨打110报警,并前往金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害人俄某甲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俄某甲系被他人以易持握利器刺伤胸部及胸腔脏器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公安机关调查,在福建沙县医院产下女婴, 产后确诊HIV阳性的妇女并非俄某乙。俄某乙于2018年7月25日在金阳县天台医院全民体检中HIV检测为阴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米非只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致被害人胸部及胸腔脏器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

2019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吉米非只现羁押在金阳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6张、起诉书8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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