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吉绪,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镇**公司宿舍**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绪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吉绪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谈恋爱的方式,虚构看病、交通事故赔偿等多个理由骗取被害人段某某人民币7万余元,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吉绪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等。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吉绪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笔录、勘验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吉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绪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颖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吉绪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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