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吉马小军、余旭东、张小军三人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吉马小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51981********,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住**县**乡**村**组**号。2019年513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院批准,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余旭东,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81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四川省峨眉山市**镇**路**号。2019年5月13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被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小军,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77********,彝族,小学,消防员,陕西省绥德县人,住乐山市夹江县**镇**路**号。2019年5月13日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昭觉县人民公安局决定依法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吉马小军、余旭东、张小军三人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余旭东与被告人张小军电话联系购买毒品的事议。随后被告人张小军电话联系被告人吉马小军要从吉马小军处购买毒品,后张小军驾车到峨眉山市高铁站附近从吉马小军处以每克37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40克毒品并给付吉马小军14800元人民币的毒资。2019年5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小军在峨眉山市胜利大酒店附近公路边以13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贩卖了30克毒品(每克460元)给被告人余旭东,余旭东给付15000 元人民币给张小军(其中13800元为购买30克毒品的毒资、200元为支付张小军的辛苦费、1000元为还张小军的钱)。后张小军、余旭东二人在峨眉山市胜利大酒店附近公路边在张小军所驾驶的车上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民警发现二人便驾车逃窜,车被逼停后二人弃车逃窜,逃窜过程中张小军摔伤,后二人被民警抓获;后民警根据线索在乐山市王河园1号小区5楼2号房间将被告人吉马小军抓获并查获14800元人民币毒资。余旭东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左裤包内查获两个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零包毒品可疑物,并从余旭东摔落处查获从其身上摔落的三坨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从其右裤包查获用不同塑料袋包装的十四个零包毒品可疑物,从其左裤包查获未使用的注射器二个,从其左上衣包内查获四个不同塑料袋包装的零包毒品可疑物。从张小军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1.26克,从余旭东处查获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46.58克;毒品可疑物经鉴定系毒品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毒品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吉马小军、余旭东、张小军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尔坡

2019年8月30

附:

1.被告人吉马小军、余旭东现羁押在昭觉看守所。

2.被告人张小军取保候审在乐山夹江县保外就医,联系电话:13309030007

3.案卷材料3册,光盘13张。

4.涉案财物处置权移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