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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同某某开设赌场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881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号,务农。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526********88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现住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务农。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日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被蒲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同某某、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同某某伙同王某甲在2018年11月10至12月20日间,承包蒲城县**镇**村**组村东边田地开办赛狗场,雇佣程某甲、吴某某、程某乙、唐某某等人员,使用自制的电动绞绳器为诱饵,让两条细狗在赛道进行比赛,参赌人员押注细狗比赛的输赢进行赌博,被告人同某某、王某甲从中收取赢家押注金额的百分之十六抽头渔利。被告人同某某、王某甲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同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同某某、王某甲现实表现证明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蒲公(刑)刑罚决字[2018]1131号、1130号、1132号、1129号及缴款凭证、庄某甲微信给赵某某转账记录及转账金额7000元租地钱、扣押清单及领条;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某、吴某某、高某某、赵某某、程某某、唐某某、杨某甲、王某乙、张某某、高某某、庄某乙、蒋某某、杨某乙、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同某某、王某甲以赢利为目的,利用抽头渔利的方式,组织赛狗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杨化桥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同某某、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及零散材料一张和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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