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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同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同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08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富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1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蒲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临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2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同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同某某在富平县到贤镇到贤村坡头组,看到被害人任某某家门外挂锁,将门锁撬开后,盗得手电一把。

2.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同某某在富平县到贤镇惠店村,将被害人孙某甲家门锁撬开,盗得“海信牌”DVD一台、“公牛牌”插板线一个、印有“富平县到贤信用社第三界社员代表会纪念”字样的黑色手提包一个和电视遥控器四个。

3.2020年3月初,被告人同某某在富平县到贤镇政府斜对面的街道,看到被害人丁某某的店铺大门挂锁,将门锁撬开后,盗走房间竹床上红色皮箱内1元面值现金一沓,约100元。

4、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同某某在富平县到贤镇西城村四组,发现被害人王金鱼家门上锁,将门锁撬开后,盗走木柜中现金约500元。

5、2020年3月初,被告人同某某在富平县美原镇美原村,将被害人刘某某家门锁撬开后,盗走房间内桌上“猴王”香烟三条,总价值330元。

6、2020年2月底,被告人同某某在富平县到贤镇惠店村,将被害人杨某某家门锁撬开,盗走家中锅一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登记表、卷烟价目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刘某某、任某某等陈述;被告人同某某供述与辩解;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同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同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同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同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艳

检察官助理:吴佳蔚

2020年7月6日

附:1.被告人同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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