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Z283号
被告人后某某,小名“刚刚”,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家园**栋**室。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月1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次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安徽省当涂县,户籍地所在地安徽省当涂县**镇**居委会**街**号,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居委会**街**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23日被当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8时许,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在当涂县**镇**村**生态农业公司工地内,因其负责的后八轮汽车车队与农用车车队为排队取土一事产生矛盾,后某某遂找到农用车车队负责人芮某某,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在旁的李某某遂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芮某某的头部,并将芮某某摔在地上,后某某见状后用脚踹芮某某腹部,致芮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芮某某之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于2020年6月4日主动至当涂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芮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芮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当涂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后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龙新富
检察官助理:张祖琴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后某某现住安徽省当涂县**镇**家园**栋**室,联系方式:1575553****;李某某现住徽省当涂县**镇**居委会**街**号,联系方式:15395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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