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小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周清、被害人近亲属朱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2月2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后某某在天长市**镇**村**队,驾驶收割机为朱某乙收割稻谷,并将收割的稻谷往王某某驾驶的“四不像”拖拉机车箱里输送。其间,在操作回收收割机输送稻筒过程中,被告人后某某过于自信在车箱内平整稻谷的朱某乙会避让,致朱某乙被回收的输送稻筒推跌至水泥地上,后脑着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朱某乙系颅脑损失死亡。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后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2万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调解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殿高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后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镇**村**小区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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