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莫索湾垦检刑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后菲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岷县,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社。2011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8日被莫索湾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后菲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0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后菲菲于2020年5月26日2时许,秘密进入147团22连天业工业园生活区“泰安公司项目部”员工宿舍,乘员工熟睡之际,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床铺枕头旁的1部华为nova 6se手机盗走,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1900元。于2020年5月27日2时许,秘密进入147团22连天业工业园生活区“河南国能项目部”、“八达项目部”、“十四化建项目部”员工宿舍,乘员工熟睡之际,先后将张某甲、李某乙等16人手机盗走(后追缴到涉案手机11部),经石河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11部手机在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100元。被告人后菲菲先后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00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800元。
被告人后菲菲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追缴到的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接到147团天业工业园张某甲报警称,发现其手机丢失,请求公安机关处理,该局在调查时发现工业园员工生活区有多名员工手机丢失,遂立案侦查。
2.李某甲、张某甲等17人的报案材料,证实居住于147团22连天业工业园生活区的李某甲、张某甲等17人于2020年5月26日、5月27日早晨,均发现放在枕头边的手机丢失。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莫索湾垦区公安局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发现司某某、魏某某持有的14部手机与案件相关,遂予以扣押。
4.发还清单,证实莫索湾垦区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至7日向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等12人发还各自手机。
5.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案发时被盗的12部手机价值人民币7000元。
6.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案发时的价值人民币7000元,已达数额较大的标准。
7.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
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系被抓获归案。
9.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于2019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5日刑满释放。同时,判决书还确认了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
10.现场勘验笔录,证实了案发地点位于147团22连天业工业园员工生活区及周边情况。
1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为被告人销赃及通过微信支付和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人分脏2800元。
12.被害人李某甲、张某甲等17人的陈述,证实被害人于2020年5月26日、5月27日,均发现手机在宿舍内丢失。
1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于2020年5月26日3时许、5月27日2时许,独自一人先后进入147团天业工业园生活区员工宿舍盗取手机10余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后菲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后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刑法执行完毕后的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后菲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间进行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志军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第八师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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