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237,**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州**县,住**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吐某某于2019年9月1日17时45分许,酒后驾驶新P****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县X415线36公里+5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玛克提木·斯马依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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