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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吐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乌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恰县检公诉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024********1237,**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自治区****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8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吐某某于2019年9月1日17时45分许,酒后驾驶新P****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县X415线36公里+500米路段处,被执勤人员当场查获。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 鉴定意见;4.现场查获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塔来古丽·哈西哈尔巴依

        玛克提木·斯马依力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住**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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