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向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华容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85年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4日被华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7********,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华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5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地均为华容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华容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岳阳市华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利用“刘某甲”贫困户身份为张某甲住院治疗、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保资金96654.6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被诊断患有*****,需手术治疗。被告人向某乙、张某甲得知用贫困户身份可以报销更多医疗费,便商定借用贫困户弟媳刘某甲的身份证到长沙医院动手术治疗。2019年3月初的一天,向某乙告知向某甲后,找刘某甲拿到其身份证。2019年3月11日,向某乙用刘某甲身份信息为张某甲在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办理入院手续并进行了手术治疗。2019年3月29日,张某甲从湘雅附二医院出院返回华容。3月31日,向某乙再次利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为张某甲在华容县人民医院办理“*****”术后住院治疗。
2019年4月上旬,向某甲从向某乙手中拿到张某甲以刘某甲身份在湘雅二医院住院治疗的病历、收据、诊断书等资料后,到华容县医疗保障局办理了报销手续。2019年4月18日,华容县医疗保障局按照贫困户标准报销“刘某甲”医疗费163496.31元,其中因贫困户政策多报销费用为96334.72元。2019年4月22日,张某甲从华容县人民医院出院,在华容县人民医院办理贫困户“一站式结算”,住院医疗费用6484.46元,实际支付618.45元,因贫困户政策多报销费用为319.97元。
案发后,被告人向某乙将多报销的96654.69元全部退还给华容县医疗保障局。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户籍证明、关于张某甲冒用刘某甲住院退款认定金额的说明、《2018年岳阳市健康扶贫实施方案》、转诊单复印件、向某甲邮政银行存折复印件、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病历资料复印件、湖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向某甲邮政银行账号6055730062********的流水、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住院补助受理审批单、住院费用审核单、华容县城乡居民医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单、金鸡村贫困户信息、建档立卡贫困户手册复印件、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岳阳监狱狱政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龚某某、张某乙、向某丙、黄某某、张某丙、苏某某、竺某某、邓某某、闵某某、刘某乙、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向某乙、张某甲退还了所有诈骗资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甲有犯罪前科,酌情加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向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学范
检察官助理:贺昭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向某乙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张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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