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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东诈骗案)_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安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向东,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351996********,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乡**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0日被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7年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14日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通过远程提讯的方式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0日,被告人向东通过网络平台对外发布出售口罩的信息,向东在明知自己没有口罩销售的情况下,通过加微信好友的方式分别与王某某、吕某某联系出售口罩一事,取得二人信任后,以卖口罩的方式骗取二人共计9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向东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向东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剑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绵阳市安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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