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严归抢夺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向严归,曾用名向艳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镇**村**组**号。2013年6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7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于2018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6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7月22日,因犯抢夺罪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于201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严归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向严归在本区**加油站对出路口附近,通过拉扯的方式强行将被害人赖某某脖子处项链(含吊坠)扯下,夺得链条部分后逃离现场。被夺项链(含吊坠)价值人民币2808元。

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向严归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严归以暴力方法抢夺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严归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严归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严归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向严归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向严归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