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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云鑫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19〕591号

被告人向云鑫,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271974********,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因盗窃于1999年、2001年分别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3月被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3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云鑫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云鑫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1日2时许,被告人向云鑫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大学**栋,被告人向云鑫顺着煤气管道从1楼爬至304房内,趁被害人成某某睡着之机,盗得其放置在钱包内的现金人民币300元。之后,被告人向云鑫继续顺着煤气管道攀爬至604房内,趁被害人吴某某熟睡之机,盗得其放置在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之后,被告人向云鑫逃离现场。

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向云鑫再次来到中南大学时被保安抓获并报警,到案后,被告人向云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向云鑫的供述;5、检查、指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云鑫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坦白,系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云鑫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下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小丹

2019年8月13日

附:

1_、被告人向云鑫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三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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