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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代林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州检二部刑诉[2019]3号

被告人向代林(绰号“迈克”),别名田代林,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71991********,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来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来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代林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来凤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8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指定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件重大,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3日至10月7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代林通过吸毒认识了贩毒人员“阿明”(在逃)、侯永浩、侯安勋(均已判刑)等人。2015年10月25日,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侯永浩的租住房内,收取侯安勋30000元人民币(下同)后,联系“阿明”用29000元购买1000克甲基苯丙胺,返回侯永浩租住屋内卖给侯安勋,获利1000元。26日中午,侯安勋携带该宗毒品从佛山乘车返回湖北省来凤县。次日凌晨,侯安勋在湖南省龙山县红岩溪镇209国道铁炉坡隧道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截获,从侯安勋随时携带的物品中查获两袋白色晶体可疑物。经鉴定,该白色晶体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其含量为73.79克/100克,净重979.036克。

2019年2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盐步派出所民警在穗盐路执勤点将被告人向代林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向代林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黑色手机、甲基苯丙胺等物证;2.户籍证明、通话记录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向代林及另案被告人侯安勋、侯永浩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代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代林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979.03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钘

检察官助理:陈满满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咸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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