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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俊东盗窃案)_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65号 

  被告人向俊东,男,1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225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俊东盗窃案,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向俊东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茶园新城中学附近一居民楼一楼窗外,伸手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窗内柜子处一个黑色电磁炉、一个白色电炒锅和一个黄色电吹风,后以几十元的价格将其销赃给附近打工人员,赃款被挥霍。

2020年6月4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向俊东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金科博翠园销售中心门口马路边,趁被害人石某某不备之际,伸手进车牌号渝B9****副驾驶车窗内秘密窃取车内一件外套和外套内的几十元零钱和香烟,零钱被其挥霍,香烟被吸食,外套被丢弃。

2020年6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向俊东在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工业园莉莱食品公司厂区门口,趁被害人张某乙离开之际,伸手进驾驶位车窗内盗窃其货拉拉车内一部蓝色小米8手机,经鉴定,被盗小米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8月21日,民警在南岸区长生桥镇滨河苑公园出口将被告人向俊东抓获,并从身上查获被盗小米手机。

到案后,被告人向俊东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甲、石某某、张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向俊东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6.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俊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俊东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俊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俊东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俊东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俞琬

2020年10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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