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关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7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关龙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向关龙与同案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他们经营的从化市**镇**猪场内饲养生猪时,为牟取非法利益,在饲料中违规添加莱克多巴胺(俗称“瘦肉精”)。经鉴定,被告人向关龙与同案人刘某某的猪场检出大猪食槽料样品中有莱克多巴胺,猪尿样品中莱克多巴胺成分检测呈阳性;被告人向关龙与同案人刘某某的猪场缴获涉案生猪共400头,价值人民币751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材料、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向关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关龙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向关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青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向关龙现羁押于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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