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568号
被告人向初兴,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溆浦县**镇**村**组。因盗窃,于2010年5月31日被行政拘留八日;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9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 年9月27日被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9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于2020年4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5 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初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向初兴驾驶二轮助力车来到瑞安市马屿镇水坑村水坑隧道处,盗窃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只电瓶。
2020年4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向初兴驾驶二轮助力车来到瑞安市平阳坑镇岙底新村文化宫旁,盗窃谢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四只旭派牌电瓶。经认定,被盗的四只电瓶价值313元。该四只电瓶现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谢某某。
2020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向初兴驾驶二轮助力车来到瑞安市陶山镇金山村三特糖厂左侧空地处,盗窃潘某甲存放在此处的若干废旧钢筋、螺丝、螺帽等。
2020年4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向初兴被公安人员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谢某某、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向初兴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物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向初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初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初兴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磊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向初兴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525879****)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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