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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初兴盗窃案)_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165号

被告人向初兴,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880815165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住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观音阁镇木溪村十七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0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溆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初兴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向初兴在溆浦县卢峰镇溆水明珠小区平价超市内将被害人侯某某的手机盗走,经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向初兴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初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初兴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丽萍

2019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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