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78号
被告人向勇,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5********,汉族,小学肄业,务工,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向勇来到重庆市万州区电报路邮政宾馆门口附近,看见停放在此的渝AE****白色越野车内中央扶手箱上有一黑色“稻草人”牌手包,便趁坐在驾驶室的王某某不备,将手伸入副驾驶车窗盗走该手包,手包内有人民币1608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经鉴定,被盗手包价值人民币52元。
被告人向勇于2020年9月18日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向勇处扣押人民币1608元及手包1个,依法发还被害人,被害人对向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向勇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勇曾经因为盗窃被刑事处罚,本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勇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七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向勇监视居住于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19115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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