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施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向原里,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住贵州省凯里市**路**号**栋。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6日被凯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6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凯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二千元,于2014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9日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7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施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6日被施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本案由施秉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原里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晚,被告人向原里向何某某(已起诉)购买50克毒品(冰毒),何某某打电话联系屈某某(已起诉)购买,后屈某某通过李某某、罗某某(已起诉)向贵州省都匀市的毒贩牟某某(另案处理)购得毒品冰毒50克。2020年5月28日凌晨,李某某驾驶车牌为贵H****1大众牌轿车载罗某某将从都匀市购得的毒品(冰毒)运输至施秉县交给何某某,行至施秉县高速公路西出口时被施秉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查获的冰毒疑似物进行称量,冰毒疑似物总净重为48.66克。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人向原里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款贰万叁仟元(23000.00元)至何某某账户用于购买冰毒,何某某于当日将其中的贰万元转给屈某某,屈某某将该款转至李某某微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何某某、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向原里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原里明知是毒品(冰毒)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原里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过刑罚,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罗承红
检察官助理:向佳惠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向原里现羁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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