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向国云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799号

被告人向国云,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号**单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5月5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个月,2016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国云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向国云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城**期**栋**房间内容留吴某某、何某某、孙某某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麻古。13时许,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城**期**栋**门口将被告人向国云抓获,当场从其身边的地上查获冰毒88.19克,从其卧室内查获麻古6.5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周某甲、周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向国云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勘验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国云容留他(三)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吸食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94.77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国云系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向国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向晓玲

      检察官助理:周  婷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向国云现羁押于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