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向圆,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居委会**组,住秭归县**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熊希,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7198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路**号,住秭归县茅坪镇**大道**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圆、熊希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8日至2020年3月7日、自2020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1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2月8日、自2020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1 月期间,被告人向圆从宜昌市贩毒人员手中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在自己家中进行称量分装 ,将甲基苯丙胺分装成每袋0.3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分装成每袋0.09克,然后独自或伙同被告人熊希将毒品贩卖。其中向圆单独贩卖4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45克;向圆伙同熊希共同贩卖4次, 贩卖甲基苯丙胺1.2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熊希在向圆处拿毒品后贩卖5次, 贩卖甲基苯丙胺0.9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36克。秭归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 11月7日在向圆家中,现场查获向圆身上胸罩内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5.9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28克,在茅坪镇金缸城村村委会附近路段,现场查获熊希身上裤袋内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0.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0.35克。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查获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已经贩卖和现场查获的毒品合计甲基苯丙胺10.2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80克。其中熊希参与贩卖和其身上查获的毒品合计甲基苯丙胺2.8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07克。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 日21时许, 向圆在自己家中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甲。
2.2019年11月2日22时许,向圆在自己家中将甲基苯丙胺0.6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杜某某。
3.2019年11月5日下午,向圆在自己家中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向某甲。
4.2019年11月7日2时许,向圆在自己家中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向某甲。
5.2019年11月4日22时许,向圆安排熊希在茅坪镇花园小区路口将甲基苯丙胺0.30克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6.2019年11月6日11时许,向圆安排熊希在茅坪镇庙咀易购超市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向某乙。
7.2019年11月6 日20时许,向圆安排熊希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18克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吴某某。
8.2019年11月6日19时许,向圆安排熊希在茅坪镇花园小区路口将甲基苯丙胺0.30克以人民币21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
9.2019年10月12日19时许,熊希在茅坪中学路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乙。
10.2019年10月14日16时许, 熊希在茅坪中学路口将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乙。
11.2019年10月21日13时许,熊希在茅坪中学路口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乙。
12.2019年11月5日下午,熊希在茅坪镇庙咀易购超市门口将甲基苯丙胺0.30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前科人员王某丙。
13.2019年11月6日21时许, 熊希在茅坪中学路口将甲基苯丙胺0.30克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被告人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人口户籍信息等书证;3.证人向某乙、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4.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意见;5.秭归县公安局勘验、提取、扣押、称量、辨认等笔录;6.被告人向圆、熊希的供述和辩解;7.现场查获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圆、熊希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向圆、熊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按照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熊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圆、熊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圆、熊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太华
检察官助理 谭仁贵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向圆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熊希现羁押于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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