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94号
被告人向大报,曾用名向**、向**,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3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7月19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9月10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发现漏罪(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5日被云南省南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2月2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盗窃,于2020年4月8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大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大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向大报到本市**路**号,见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浙G****号轿车车窗未关,进入车内窃得人民币100元及价值人民币19894元的金项链1条,后被告人向大报以人民币15500元的价格将项链销赃至本市**寄售行。
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在本市**街道**路**号附近抓获被告人向大报。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项链等物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张某某根。被告人向大报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楼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向大报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贵金属饰品检验证书;
6.扣押、现场勘验等笔录;
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大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大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大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大报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盗赃物被追回,且被告人向大报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善辉
检察官助理:石泉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向大报(联系电话:159*******)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式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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