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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大燕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1〕39号

被告人向大燕,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2017年6月1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大燕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大燕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向大燕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北街菜场老油厂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4颗疑似毒品“麻果”和1小袋“冰毒”。交易完成后,民警将向大燕现场查获,同时从其身上另搜出2颗疑似毒品“麻果”和1小袋“冰毒”,一并予以扣押。经称量,上述6颗“麻果”和2小袋“冰毒”总净重0.64克;经司法鉴定,从上述“麻果”和“冰毒”的送检检材中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侦讯中,被告人向大燕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其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辨认笔录、搜查笔录;3.检验报告;4.证人证言;5.被告人向大燕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大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大燕明知是毒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大燕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并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大燕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大燕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毅明

2021年0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向大燕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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