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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文涛运输毒品案)_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二部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向文涛,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1980********,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仙桃市,住湖北省仙桃市**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7年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2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镇沅县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4日经镇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镇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文涛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镇沅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2019年10月21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法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7日,镇沅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牌号为赣******大众车形迹可疑,于是在镇沅县和平镇加油站附近设卡检查,2019年6月17日18时37分,被告人向文涛、李某某(另案处理)驾乘赣******车辆到该地时,被民警拦截检查,民警当场从该车后备箱两个黑色双肩包(分A包、B包)内查获毒品。A黑色包内查获红色塑料袋包裹的冰毒20包,经称量,净重11320克;B黑色包内查获红色塑料袋包裹冰毒20包,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冰毒1包,经称量,红色塑料袋包裹的冰毒净重11415克,白色塑料薄膜包裹的冰毒184.81克。上述毒品共计净重22919.81克。经鉴定1.查获编号为A1-A20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片剂毒品可疑物十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15.1%;2.查获编号为B1-B20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片剂毒品可疑物十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15.2%。3.查获编号为B21的毒品可疑物中随机提取片剂毒品可疑物一份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平均含量14.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甲基苯丙胺22919.81克,手机2部等物证照片;2.书证:立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向文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意见书,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文涛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殊管辖,携带毒品运输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誉闻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向文涛现羁押于镇沅县看守所。

2.起诉书10份,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DVD光碟2碟;

3.涉案毒品、物品扣押于镇沅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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