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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文盗窃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435号

被告人向文,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8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龙山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30日被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与原判决剩余刑期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2014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9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向文行至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号**小区**号,采取撬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杜某某家中的人民币3500元、港币1930元、女士手提包一个、女士手拿包一个、手链、项链、戒指、吊坠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45020元。

被告人向文于2020年1月14日4时许在本市丰台区**号公馆北**门附近被小区保安员当场抓获。被告人向文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杜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笔录、扣押笔录、被盗财物照片、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为人轨迹查询单、来所报警登记表;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文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证人年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报告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年某某、郭某某、何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别墅内监控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户籍信息查询表、电话查询记录、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羊琳琳

检察官助理:耿欣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向文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赃证物处理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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