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西检一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向斌,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3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街道**路**号**单元**室,租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房。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7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5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4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次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8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该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西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斌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向斌酒后邀约其朋友姚某某、李某某一起在**烧烤店宵夜。当晚11时许,王某甲携妻子甘某某、女儿王某乙以及朋友刘某某、肖某某等人在向斌隔壁桌宵夜。7月21日零时许,向斌因向王某甲敬酒被拒,认为王某甲扫了其面子,便骑摩托车将李某某送回家后在返回途中购买了一把不锈钢菜刀欲报复王某甲。向斌骑车返回**烧烤店后,手持菜刀砍翻被害人肖某某一行人宵夜的桌子,并抓住肖某某的头发,用菜刀抵着肖某某的嘴唇和脖子恐吓肖某某。接着向斌持菜刀沿街追砍张某某。后**烧烤店老板即被害人王某丙上前劝说,向斌又持菜刀砍向王某丙,结果将姚某某左腰腹部划伤。姚某某见状便对向斌称已有人报警,向斌听后骑摩托车离开。
被告人向斌离开**烧烤店后,于21日凌晨50分许骑摩托车到达***医院旁***按摩店,向斌下车进店后手持菜刀砍砸店内的沙发、柜子、门窗等物品,并持菜刀恐吓被害人李某某,让李某某将其之前在店内被盗的3800元返还,李某某因害怕遂答应返还。后向斌持菜刀在按摩店大门内侧的墙壁刻上“向斌”二字便骑摩托车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砍桌子物证照片等物证;2.报案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刘某某、姚某某、王某甲、甘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丙、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等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等视听资料、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等电子数据;7.被告人向斌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斌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卫俊
检察官助理:王昌昌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斌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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