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向方兴,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号。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2010年8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28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8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方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向方兴至重庆市南岸区**公寓**楼**酒店,见总经理办公室没有人,便进入办公室将被害人M某某(埃及人)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将电脑拿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电脑城附近一游摊处销赃获1900元,所得赃款被用于归还欠款。经鉴定,涉案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220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向方兴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农贸市场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向方兴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方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方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2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方兴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向方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方兴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方兴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君相
检察官助理:郭淑霞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向方兴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四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适用简易程序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履职情况说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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