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向方兴,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1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万州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20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11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方兴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向方兴于2019年12月14日11时17分许,进入本市渝中区石油路万科锦程2-3-10优儿小满教育中心教师办公室,盗窃现金人民币36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同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向方兴再次进入该办公室,盗窃价值2438元的华硕灵耀U2代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价值2153元的华硕a豆13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后销赃获利共2100元。
2020年4月7日,公安机关在本市万州区婉秋招待所将被告人向方兴抓获归案。2020年11月1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涪陵区监狱附近再次将被告人向方兴抓获归案。被告人向方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向方兴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6.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方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方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向方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罪系前罪判决前的漏罪,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方兴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与前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延钦
检察官助理:王世明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向方兴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中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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