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刑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向昌求,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2********4512,土家族,文盲,湖南省泸溪县人,务农,住泸溪县**镇**村**组。曾因故意伤害,于2018年4月5日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昌求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前后,被告人向昌求修建房屋,雇请向某甲做木工。房屋修建完毕后,二人一直因是否结清工钱各持一词引发矛盾纠纷。向昌求认为向某甲、梁某某夫妻二人多次在村里说其欠钱不还,败坏其名声,遂产生报复心理。
2019年底,被告人向昌求从同村村民吴某甲(另案处理)处以100元钱的价格购买了炸药、雷管、导火索。2020年6月6日晚上,被告人向昌求见其儿子向某乙精神病发作在家乱吼乱叫,再联想到与向某甲一家的矛盾,感觉被人欺负,便决定去炸向某甲的家,与向某甲等人拼命。被告人向昌求将从吴某甲处购买来的炸药制作成两个炸药包后来到向某甲家外。为了不伤及到向某甲家的两个孙子,被告人向昌求将其中一个炸药包丢至向某甲家堂屋引爆,欲引出向某甲、梁某某或其儿子向某丙,再引爆第二个炸药包与向某甲等人同归于尽。2020年6月7日凌晨0时许,引爆的第一个炸药包瞬间将向某甲家堂屋及屋内物品炸毁。向某甲、梁某某及其儿子向某丙被惊醒后,赶至堂屋查看,向昌求没来得及引爆第二颗炸药包被向某甲等人发现。向某丙随即打电话报警。泸溪县公安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向昌求抓获,并扣押尚未引爆的炸药包一个。经调查,被告人向昌求此次爆炸行为还导致离向某甲家仅五米远的梁某某家房子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勘查,梁某某的房屋出现了多处裂缝。经鉴定,向某甲房屋修缮工程造价74478.87元;向某甲家被损毁物品价值15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对向昌求从重从严处罚的申请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丁、向某戊、吴某乙等九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向某甲、梁某某、向某丙、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昌求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技术鉴定报告、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向某丙房屋修缮工程预算书、泸发改认定【2020】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昌求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昌求故意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昌求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昌求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向昌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昌求有期徒刑七年,如在审理阶段具有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情节的,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胜武
检察官助理:刘丽琦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向昌求现羁押于泸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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