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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晖、杨利等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杨利(绰号杨六),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7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住叙州区**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原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1月9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向晖,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原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冯金力,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水富市,住水富市**街道办事处**路**小区**栋**单元**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5月12日被原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7日被原云南省水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9月9日刑满释放。

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水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水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水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水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晖涉嫌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杨利、冯金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退回水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1月19日补查重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利自2020年2月以来,为维持自己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以贩养吸,多次向吸毒人员明某某、罗某某提供零包毒品海洛因从中赚取利润用于自己注射毒品。后因购买的吸毒人员赊账太多导致其无法正常购买毒品而停止售卖。

1、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杨利以一个零包100元的价格,在四川省安边铁路桥头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两个零包给吸毒人员明某某。后明某某再次找到杨利买了一个毒品零包,未付钱。

2、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杨利以一个零包100元的价格,在水富市云富街道办事处门口、老客运站旁边的天桥上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共三个零包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后罗某某四次找到杨利买毒品零包,均未付钱。

2020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向晖为维持自己注射毒品,以贩养吸,与杨利纠结在一起,由向晖出资,杨利到宜宾购买毒品回水富市**小区**栋*单元**号向晖家中,由向晖用电子称分包后除满足自己注射以外,其余毒品联系售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向晖联系好吸毒人员后,除自己售卖外,还交由被告人冯金力外出将毒品送给吸毒人员。

1、2020年6月上旬,向晖以一个零包100元的价格,两次在自己住处贩卖毒品海洛因共两个零包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2020年6月12日,吸毒人员朱某某到向晖家中要求购买毒品零包,向晖以100元的价格售卖了海洛因零包一个给朱某某。

3、2020年6月13日,吸毒人员张某某以一个零包100元的价格向向晖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零包,向晖让冯金力在云天化幼儿园附近将零包一个交给了张某某。

2020年6月13日,民警在水富市**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单元**被告人向晖家中,当场查获被告人向晖、冯金力、杨利,从向晖所住卧室枕头下一盒子内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11个,净重0.78克,以及一次性注射器七只、电子称一台;从冯金力在向晖家所住的卧室床头柜上查获毒品海洛因零包3个,净重0.18克。

另查明,2020年6月份,向晖在其居住地水富市**小区**栋**单元**室容留冯金力、杨利、朱某某吸食、注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注射器、电子秤等;2、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向晖、杨利、冯金力的供述与辩解;5、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毒品称量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7、监控录像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利、向晖、冯金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利、向晖、冯金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贩卖毒品零包,其中,被告人杨利、向晖多次向多人非法贩卖毒品零包,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利、向晖、冯金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晖、冯金力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利、向晖、冯金力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冯金力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水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启群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利、向晖、冯金力现羁押在水富市看守所,杨利因病暂在昭通市昭阳区关爱中心医治。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十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量刑建议书》七份。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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