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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杰受贿案)_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向杰,男,1969年**月**日出生,苗族,公民身份号码:5226011969********,籍贯:贵州省余庆县,出生地:贵州省凯里市,大学本科文化,无党派人士,非人大代表,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原贵州省**政协常委、凯里××**,于**6月5日被免去**职务,同日被开除公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凯里市**路**号**号,现住凯里市**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严重职务违法,于2020年5月15日被黔东南州监察委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经剑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8日对其刑事拘留,日被剑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杰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28日移送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当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11年下半年,湖南商人陈某甲和福建商人李某某商定,由陈某甲出面帮李某某承揽贵州省黔南州**县**建设工程、第二**工程等项目,获取项目后按工程总价款10%的比例给付陈某甲好处费,并先行给付陈某甲好处费500万元。2012年5月,陈某甲找到被告人向杰,请求向杰帮忙找其时任**州州长的大姐向某某给**县相关领导打招呼,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向杰300万元。之后,被告人向杰跟向某某说了陈某甲想在**县投资项目的事情,并希望给予帮助,向某某表示其与陈某甲认识,并跟向杰说让陈某甲直接与其联系。2012年7月的一天,陈某甲得知此消息后在向杰的车上送给向杰人民币50万元。之后,陈某甲等人到**找向某某和时任**州**县县长臧某某,在宴请的酒席上提出希望在项目上给予支持,促成项目落地实施,向某某和臧某某均表示为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而予以支持。2012年9月,李某某挂靠黔东南州****总公司与**县人民政府签订《**县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合同书》。2013年7月,李某某之子李某乙挂靠黔东南州****总公司承接**县**镇**片区土地整治项目**路延伸段**号路工程、**路延伸段**号路工程。

二、受贿罪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向杰在担任凯里市***局长、市政协**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作调动、征地拆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杨某某等六人的人民币共计64万元,分述如下:

1.收受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杨某某人民币30万元

2007年,被告人向杰在担任凯里市**局局长期间,受杨某某请托,采取向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杨某某承接**市**大楼建设项目。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其家中收受杨某某30万元。

2.收受贵州**科技有限公司代表郭某某人民币8万元

2007年,被告人向杰在担任凯里市**局局长期间,受郭某某请托,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郭某某承接**市**管理系统项目。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向杰分两次收受郭某某人民币8万元,经过如下:

(1)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贵州省**办公楼下收受郭某某3万元;

(2)2008年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其办公室收受郭某某5万元。

    3.收受凯里市***卫生院院长陈某丙0.5万元和**卫生院院长吴某某0.5万元

2009年,被告人向杰在担任凯里市***局长期间,受陈某丙和吴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陈某丙之妻文某某调入凯里市***街道**服务中心、吴某某之妻潘某某调入凯里市***街道**服务中心工作。2010年初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黔东南州政府附近收受陈某丙人民币0.5万元和吴某某人民币0.5万元。

4.收受工程老板赵某某人民币15万元

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向杰在担任凯里市***局长期间,受工程老板赵某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赵某某承接凯里市**局实施的**建设项目的部分标段。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向杰三次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15万元,经过如下:

(1)2009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0.5万元;

(2)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6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向杰在自己办公室收受赵某某人民币8.5万元。

5.收受鲁某某人民币10万元

2013年初,被告人向杰在担任凯里××**期间,在负责**项目征拆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鲁某某的***场及时拨付拆迁款。后来鲁某某因资金紧张跟向杰借钱,向杰答应并用收受陈某甲的40万元借给鲁某某,鲁某某为了感谢向杰以前及时拨付拆迁款,便以借40万元按50万元还本和计息的方式送给向杰10万元,同时约定每月利息3分。自2013年3月至2020年1月止,鲁某某共付给向杰利息51.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向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经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行,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罪行被告人向杰的家属已代为退缴涉案款114万元和犯罪所得孳息51.5万元,共计165.5万元。被告人向杰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信息、任免职文件、项目资料、项目拨款凭证、收款收据和银行业务回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向某某、臧某某、李某某、陈某乙、杨某某、郭某某、陈某丙、吴某某、赵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向杰的讯问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向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的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向杰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的人民币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组织已经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罪行,属于坦白,主动交代自己的受贿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向杰的家属已代为退缴受贿所得114万元和犯罪孳息51.5万元,共计165.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闫安义

                                               检察官助理 张兴来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向杰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调查卷十一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向杰家属代缴的涉案款和犯罪孳息存于**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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