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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林制造、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向林,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7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彭州市**镇**路**号,现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街**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制造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林涉嫌制造、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7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7日、2020年8月2日补查后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4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9月3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被告人向林在彭州市**镇**街**号房屋内制造毒品。2019年11月28日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该制毒场所,并从该房屋内查获赤磷、盐酸、玻璃烧杯、漏斗等制毒工具,甲基苯丙胺(冰毒)27.74克,含甲基苯丙胺(48.3—49.8%)固体86.7克、含甲基苯丙胺(0.27%)固体447.7克、含甲基苯丙胺(<0.1%)固体65.6克,含甲基苯丙胺(0.23%)固液混合物3872.8克、含甲基苯丙胺(<0.1%)固液混合物4.95千克,含甲基苯丙胺(31.1%)液体21.6克、含甲基苯丙胺(0.21—0.59%)液体2778.6克、含甲基苯丙胺(<0.1%)液体522.4克, 含甲基苯丙胺(0.21%)、麻黄碱(<0.1%)固液混合物87.6克,含甲基苯丙胺(0.35—4.35%)、麻黄碱(1.27—6.53%)液体199.6克,含甲基苯丙胺(0.27 %)、麻黄碱(<0.1%)液体471.7克。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向林在彭州市**镇**街**号房屋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违法行为人杨某某,后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民警当场从杨某某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净重0.9 7克)。同日,被告人向林到彭州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称重、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林制造、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林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创

检察官助理 余洁

2020年9月16

附件:1. 被告人向林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八册、光盘二十张、提讯证、换押证各一份

3.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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