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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林盗窃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诉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向林,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万源市,身份证号码:513002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万源市河口镇**村**组**号。2016年10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2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万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4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林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向林窜到开平市长沙街道办事处**公司门口路旁,趁黄某某醉酒在地之机,将其身上的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和两部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总价值为24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向林的供述;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证人许某某、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物证(照片);

7.视听资料;

8.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林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林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世鸿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向林现被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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