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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向某甲,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31990********,侗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镇,住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6日被玉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2月28日被玉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向某甲酒后去**寨上伍某某家中玩老虎机,因输钱后觉得老虎机有问题就想把老虎机抱到院坝去砸了,伍某某及其父亲向某乙、兄弟向平元见状便向前阻拦向某甲,在阻拦的过程中向某乙、向平元与向某甲发生抓扯,被人劝开后,向某甲回家从家中拿来一把(狗腿子)刀赶到现场,并用刀子将向平元左手肩部、手腕处砍伤。后经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初步鉴定,向平元损伤达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不批准逮捕决定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证明、医院病历材料、作案工具查找说明及查找照片、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鉴定意见:(玉)公(司)鉴(法临)字[2020]15号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伍某某、黄某某、向某乙、向某丙、向某丁、向某戊、姚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向某己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向某甲因赌博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持到将他人砍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甲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因赌博纠纷将他人砍伤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向某甲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曦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向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玉屏县***镇***村**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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