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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叶某某等诈骗案)_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滨检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重庆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住重庆市**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2********,汉族,中专文化,钢筋工,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叶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0********,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乡**村民委**村委会**小组。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9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8********,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路**号**员工宿舍。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易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2********,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易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96********,土家族,中专文化,福建省漳州市**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福建省漳州市**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重庆市渝北区**公园**栋**。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西省介休市**镇**村**前街**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街**号。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上海**集团电工,户籍所在地及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袁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乡**村**组**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苑**号**室。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女,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海南省**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林某某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以来,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及李某丙、王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等地加入名为“香港**股份有限公司”的传销组织。该组织先后在河北省沧州市、廊坊市、天津市、山东省德州市等地发展。2017年以来,该组织内所有成员均以未婚女性的名义,通过交友、社交软件搭识被害人后,逐步与对方确立“恋爱关系”,再编造“家人生病”、“日程生活开销”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要钱,实施诈骗活动。诈骗所得资金供实施诈骗的成员购买组织内份额或日常花销。各被告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向某某通过交友、通信软件搭识居住在浙江省湖州市的被害人王某丁,冒充名为“李某庚”的未婚女性,逐步以谈恋爱为名,以购买礼物、机票、生活费等理由向王某丁索要资金。被害人王某丁通过微信转账、微信红包的方式先后向被告人向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000余元,又寄送给向某某价格为人民币2702元的手机1只。

2.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叶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张某乙,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张某乙人民币4500余元。

3.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王某甲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余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余某某人民币2万余元。

4.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胡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胡某某人民币19000余元。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上述手法软件搭识被害人陈某乙,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陈某乙人民币10000余元。

5.2018年3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李某丁,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李某丁人民币约1万元。

6.2019年6月以来,被告人易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居住在本市滨湖区的被害人戴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戴某某人民币8600余元以及价格为5238元的手机1只。

7.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李某戊,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李某戊人民币7400余元。同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马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马某某人民币4300余元。

8.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王某戊,冒充未婚女性,逐步以谈恋爱为名,诈骗王某戊人民币5200元。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使用其微信搭识被害人裴某某,后被告人陈某甲等人使用上述相同手法使用上述微信诈骗裴某某共计人民币8000余元。

9.2019年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刘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刘某某人民币1900余元。同年5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郭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郭某某人民币7100余元。

10.2018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何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何某某人民币8100余元。

11.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乙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蔡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蔡某某人民币8700元以及价格为1499元的手机1只。

12.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袁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李某己,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李某己人民币4100元。

13.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乙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汪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汪某某人民币1000元。2018年1月以来,被告人王某乙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纵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纵某某人民币1000元以及价格为2978元的手机1只。

14.2019年9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毛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毛某某人民币3300余元。2019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某某过上述手法搭识被害人沈某某,并以上述相同手法诈骗沈某某人民币1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退还给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收集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锡市公安局无锡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向某某、叶某某、王某甲、杨某某、罗某某、易某某、张某甲、陈某甲、徐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袁某某、王某乙、林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卓群

2020年6月18

附:

    1.被告人向某某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叶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乡**村民委**村委会**小组;被告人杨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被告人罗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路**号**员工宿舍;被告人易加涛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漳州市**有限公司宿舍;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渝北区**公园**栋**;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监利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甲取保候审于山西省介休市**镇**村**街**号;被告人李某乙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街**号;被告人袁某某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乡**村民委**村**号;被告人王某乙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苑**号**室;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于海南省**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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