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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639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7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20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通过微信、闲聊、吹牛等通讯软件组建群聊,物色并拉赌客进群,通过在群内发布赌博信息,组织赌客用“麻友圈2贵州捉鸡”、“3缺1贵州麻将”等手机软件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截至2020年3月,向某某、吴某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086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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