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乡**村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7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许,吸毒人员周某乙电话联系被告人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后周某乙驾车在怀化市鹤城区**厂家属区*栋*单元*楼接到被告人周某甲后,一同前往被告人向某某所在的怀化市鹤城区**国际**号楼**房间楼下,随后被告人向某某安排被告人周某甲到其处取了0.3克冰毒,在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周某乙。事后,被告人周某甲将300元转给被告人向某某。
2、2020年7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厂家属区*栋*单元*楼家中,安排被告人周某甲将0.3克冰毒及0.1克麻古,在该小区门口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事后,被告人周某甲将420元转给被告人向某某。
3、2020年7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其位于怀化市鹤城区**厂家属区*栋*单元*楼家中,安排被告人周某甲将0.3克冰毒及0.1克麻古,在该小区门口以4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乙。事后,被告人周某甲将420元转给被告人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
2、证人周某乙的证言;
3、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
5、提取笔录、称量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周某甲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开哲
检察官助理:李漫群
2020年10月9日
附:
1、二被告人现均被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