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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喻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来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来某某**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来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来某某,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来某某**镇**桥附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来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北省来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9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在来某某**镇**村(小地名**)擅自架设高压电网1850米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9年12月11日,二人将电网拆除,未猎捕到任何野生动物。

另查明,来某某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来某某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杨某甲、吴某某、杨某乙等4人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4.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向某某、喻某某拘役三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金梅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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