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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向某某、孙某某等三人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07号 

  被告人向某某曾用名:向某甲,女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蝶山区,住广东省封开县****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曾用名:孙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2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松滋市,住广东省封开县**镇**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住广东省封开县**镇**楼,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经封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孙某某、程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向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孙某某、程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向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向某某:

①2019年10月7日梁某某(嫖客)通过微信找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向某某介绍曾某某(珍珍)到城市便捷酒店5007房卖淫。卖淫结束后向某某收到300元嫖资,通过微信转给曾某(珍珍)200元,自己留100元作为介绍费。

②2019年10月29日岑某某(嫖客,已到案)通过微信找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到禾田酒店103房卖淫。

③2020年4月24日陈某某(嫖客已到案)通过微信找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小薇、未到案)到往来时尚酒店708房卖淫,向某某收到陈某某的100元介绍费。

④2020年5月2日王某某(嫖客,已到案)通过微信找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向某某再通过钟某(绰号小碟,已到案)介绍卖淫女(头条女神,未到案)到凯里亚德酒店1103房卖淫。“头条女神”卖淫女卖淫结束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钟某100元介绍费,钟酉收到后再将介绍费通过微信转给向某某50元。

⑤2020年4月5日,周某某(微信昵称:**)与马某某(微信昵称:**)在往来时尚酒店开房后,由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程某某联系卖淫女,程某某通过向某某介绍卖淫女陶某、曾某到往来时尚酒店713房卖淫。

⑥2019年5月4日晚上10时左右,黄某某通过微信名“**(陈某某),陈某某再通过向某某为其介绍陶某某到望江楼506房卖淫,陶某通过微信转给向某某100元介绍费,向某某再转50元给陈某某。

⑦2019年12月7日的凌晨,有客人要程某某介绍卖淫女,程某某通过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小秋”去进行性交易。

2、孙某某:

①2020年4月29日吴某某通过找陈某某,陈某某通过孙某某,孙某某再通过邓某某介绍“小红”(陶某某)在望江楼418房卖淫,陶某某通过微信转给邓某某100元介绍费,该100元介绍费由陈某某和邓某平分,孙某某未收钱。

②2019年12月21日22时、2019年12月31日凌晨曹某某通过孙某某介绍两次卖淫女,孙某某再通过邓某某联系了两个不同的卖淫女到曹某某所在酒店房间进行性交易。

③2020年1月16日22时,孙某某通过邓某向微信名为“珍惜幸福”的客人介绍卖淫女进行性交易。

3、程某某:

①2019年12月7日的凌晨,有客人要程某某介绍卖淫女,程某某通过向某某介绍卖淫女“小秋”去进行性交易。

②2020年4月5日,周某某(微信昵称:**)与马某某(微信昵称:**)在往来时尚酒店开房后,由周某某通过微信向程某某联系卖淫女,程某某通过向某某介绍卖淫女陶某某、曾某某到往来时尚酒店713房卖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4、其他物证书证若干。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孙某某、程某某介绍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向某某、孙某某、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孙某某、程某某认罪悔罪,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池

检察官助理:植雅欣

(院印)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向某某现被羁押于端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现被羁押于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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