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边检公刑诉〔2020〕2号
被告人向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6251990********,藏族,小学,务农,籍贯:西藏波密县。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乡**村,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边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11月25日,经边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日被边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平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426251997********,藏族,小学,务农,籍贯:西藏波密县。捕前住西藏自治区林芝市波密县**乡**村,无前科,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边坝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延长羁押期限至11月25日,经边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日被边坝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边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向某某、平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5日至6日,被告人向某某伙同平某某为了猎捕林麝,在边坝县金岭乡**村布巴卡又山上设下254个铁丝陷阱,套死了2只黑熊、5只林麝、1只猞猁、1只猕猴、4只高山兀鹫,并将其中1只黑熊的熊胆、4颗熊牙、4只熊掌用一把藏式小刀割下带回家中。经鉴定,5只林麝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黑熊、1只猞猁、1只猕猴、4只高山兀鹫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向某某、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书、认罪认罚具结书、作案工具:一把刀子、254个铁丝圈、5根粗铁丝、九双线手套,物证:1颗熊胆、4只熊掌、4颗熊牙以及5只林麝、2只黑熊、1只猞猁、1只猕猴、4只高山兀鹫的尸体。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向某某、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平某某明知林麝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而继续非法猎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边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卓 嘎
书记员:卓嘎拉宗
2020年4月30日
附:
1、本起诉书副本一式十三份。
2、被告人向某某、平某某现羁押于昌都市公安局看守所。
3、卷宗材料六册,光盘1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物证:254个铁丝圈、5根粗铁丝、9双线手套、1把藏刀、1颗熊胆、4颗熊牙、4只熊掌、2只黑熊、1只猞猁、1只猕猴、5只林麝、4只高山兀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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